創偉伸縮接頭公司解析:黃燈該不該“�”�
黃燈該不�“�”引發爭議
2010�7�20日上�,海鹽某司法所工作的舒江榮駕駛小型轎車,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勤儉路與秦山路交叉口,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黃燈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越線繼續行�。次日,海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因其闖黃燈,對其作出罰�150元的處罰決定�
2011�7�11�,舒江榮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罰,簽字并交納罰款。但舒江榮認�,法律并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并無法律依��
舒江榮因此不服處�,自此走上了漫漫維權�。首先于2011�7�14日向海鹽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于同年9�26日向海鹽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后,又�2012�1�19日向嘉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2�29日,雙方在二審法庭展開激烈論戰,引起各界人士高度關注�
終審判決闖黃燈系違法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本案中上訴人闖黃燈的行為是否合�,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為個體的駕駛人在黃燈亮時有什么樣的通行�,事關每個駕駛人的通行效率和利�。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體�,接受怎樣的黃燈通行方式才能確保安全優先,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闖黃燈行為是否違�,涉及到對《道交法條例》的條文“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的理�,是一個法律解釋問�。法律解釋應當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同時要以法律體系與語義的內在邏輯為基礎�
黃燈作為綠燈充分放行之后向紅燈的過渡,其設置目的應當是緩沖綠燈轉換為紅燈的時間,使得在綠燈放行過程中正常駛入交叉口但還沒有通過的車輛迅速安全通過,清空交叉口的滯留車輛,為沖突方向的綠燈放行作好準備。此時的通行重心已轉移到沖突方向�
出于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于“謹慎規范”之理�。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車輛不得繼續通行。該項規定實際上意味�,黃燈亮時駕駛人的通行權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此非常明�,即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須在合理范圍內限制個人的通行權利。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闖黃燈系違法行為�
上訴人敗訴仍堅持已見
昨天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上訴人闖黃燈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適當。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法規正�,判決維持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確。上訴人就處罰決定認定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據�,法院判決駁回上�,維持原�,上訴人舒江榮敗��
經過多次激烈庭審辯論和法院判決說明,舒江榮庭后表示尊重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但對于黃燈到底該不�“�”的問�,卻依然堅持自己的想��“黃燈禁止通行以后,不是跟紅燈完全一樣了?那它的緩沖作用怎么來發�。當車輛非常接近停止線的時�,黃燈突然亮�,怎么停下來,運動的物體是有慣性的�”
因為舒江榮本身是司法工作�,他表示就這個問題,將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第一,禁止黃燈通行,帶來的到底是安�,還是危�。第�,行政處罰是不是可以憑借推理和理解進行處罰,這涉及到法制的原則,是個很大的題目�”